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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于1999年生效,原<海环法>自新<海环法>生效后失效,不但如此,原<海环法>的实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自新<海环法>实行后也处在一个不尴不尬的地位,虽然国家没有明令禁止适用,但由于其依据的母法--原<海环法>失效,因而导致实际执法时无法引用.这样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一些不好解决的问题:新<海环法>虽然增加了不少内容,但各种规范过于笼统,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具体规范较少,而且新的配套的实施法规还没有,导致实际执法无所适从.本文就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以此引起有关部门在立法时能够考虑到这些事情,尽量避免出现这些立法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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