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水路运输   1篇
  2005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彭树胜 《中国造船》2005,46(Z1):530-533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于1999年生效,原<海环法>自新<海环法>生效后失效,不但如此,原<海环法>的实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自新<海环法>实行后也处在一个不尴不尬的地位,虽然国家没有明令禁止适用,但由于其依据的母法--原<海环法>失效,因而导致实际执法时无法引用.这样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一些不好解决的问题:新<海环法>虽然增加了不少内容,但各种规范过于笼统,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具体规范较少,而且新的配套的实施法规还没有,导致实际执法无所适从.本文就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以此引起有关部门在立法时能够考虑到这些事情,尽量避免出现这些立法漏洞.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