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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早也是唯一的港口管理法规,是1954年元月21日政务院第203次政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条例》。该项法规执行了34年,已于1988年6月18日宣布废止。 《中国港口法》的起草制订工作,始于70年代末。文通部有关司局、中国港口协会以及有关港口的专家参与了这项工作。但终因有关领导对港口管理体制模式,思想认识不统一;部里机构多变,而未能尽快出台。 下面谈谈个人对中国港口管理体制模式的看法。 (一) 对中国港口管理体制历史沿革的回顾 1954年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海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港务局既是政府主管港口管理工作的行政当局,又是经营码头装卸、仓储等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际上是学习苏联港口管理的体制模式,明确港务局是“政企合一”的性质,是“企业性质的管理局”。其后,曾一度实行过“大港管小港”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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