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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经济中的反垄断立法及反垄断豁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自由和有效的竞争,防止和排除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形成的垄断所导致的弊端而制定的法律。反垄断法主要是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的法,此可谓狭义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中还规定有法律的适用除外,即规定有促进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范,此可谓广义的反垄断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反垄断法都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亦即反垄断并非反对或曰禁止一切垄断。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反垄断法在国际航运竞争领域的运用,包括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国际航运领域的垄断行为,以及反垄断豁免的行为。 一、反垄断法规范的国际航运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1.限制竞争行为 此种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具体包括: (1)私人垄断:相当于经济学上的辛迪加和托拉斯,是指事业者单独地或与其他事业者结合或合谋以及采取其他任何方法,排除其他事业者的活动或进行支配,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实质上的限制竞争(而卡特尔是竞争者通过共同限制价格、数量和技术来支配市场)。私人垄断的行为形态包括排挤行为和支配行为两种,其市场效果是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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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晖  王千华 《集装箱化》1997,(12):14-17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in Service,下简称GAPS)使得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领域和“货物贸易”领域一样有了规范化的法律框架,迎合了自二战以后迅猛增长且内容日益丰富的国际服务贸易对相应的法律调整规范的需求,它适用于包括海运在内的在“服务贸易”概念范畴内的所有部门。国际海运服务承担着世界上90%左右的货物运输量,关系到GAPS各成员的国家主权与根本经济利益,海运服务贸易的规范有序化将会对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良性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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