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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肖群 《中国水运》2003,(12):38-39
诉前证据保密是指在诉讼前不进行证据交换,防止一方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更改己方证据材料,从而尽可能保证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真实性的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对此做出规定:"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第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前者是海事程序法的内容,而且是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程序中所特有的.后者是海事行政实体法,也是与国外机构相对应的中国海事行政机构所特有的.两个在船舶碰撞案件中特有的法律规定会有什么冲突呢?本文即围绕此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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