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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审结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储运公司诉称,被告某公司委托其订舱,原告代垫海运费3 225美元和人民币670元,多次索要,但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代垫海运费3 225美元和人民币费用670元。被告则辩称,涉案业务是和原告石家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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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强制令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1适用范围自海诉法施行(2000年7月)至2004年,共受理海事强制令案件20件。申请事项中,货主要求依提单放货的9件,要求签发提单、交付大副收据的5件,要求禁止船舶转让或抵押的1件,要求释放留置船舶的1件,要求提供航海日志等并协助登船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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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天津A公司进口美国X公司的一批汽车,A公司付汇后拿到美国B公司签发的提单,该提单记载托运人为X公司,承运人为B公司,收货人为A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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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业分工不断细化和专业化进程的发展,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很多买家结汇后拿到的都是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按照正常的流转程序,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掌握在无船承运人的手中,应由无船承运人凭海运提单提货后再将货物交给买家,操作中为方便也常常使用电放。这种情况下,买家是否能够及时拿到货物就要受到无船承运人的制约。文章仅就无船承运人拒绝交货纠纷中有关方的权利义务作简要分析,提出解决此类纠纷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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