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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由背靠背租约链中的1986年美国税制改革条款引起。不同的仲裁庭对此得出了相反的结论。每一案件的败诉方均向法院申请上诉批文并获批,然后租约链中的最后租家(bottomcharterer)向法院申请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100条第(4)款项下的命令,但法院没有准许。该判决使人清晰地认识到法院在行使该条款下权力时十分谨慎,而且在申请时的严重延迟很可能成为反对申请该命令的一个重大因素,尤其在花费和延迟方面所产生的后果。本案是第一次去考虑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100条第(4)款项下法院命令仲裁庭具明进一步推理的权限范围。这对于以后据此向法院申请有关救济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对于赋税问题,笔者也做了简要的评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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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主要涉及英国法下在租家提前还船时,如何计算船东损失的问题。该案先是提交仲裁,而后租家不服裁决起诉到商事法庭,法官的判决最终推翻了仲裁庭的裁决。本案确立了租家提前还船时计算船东损失的标准,值得航运界借鉴与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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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冠病毒疫情发生以来,国内部分造船企业因受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而推迟开工,给生产进度造成影响。虽现阶段多地船企陆续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复工,但在客观上,疫情及防控措施仍可能给造船企业带来影响。在二月份就有报道称部分国内造船企业发出“不可抗力”通知主张延期交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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