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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铁路运输是最适合中国经济、地理特征和人们收入水平的区域骨干运输形式。相对于铁路企业这样的垄断行业,作为托运人、旅客或其他人一旦与铁路企业产生纠纷,往往处于弱势,其正当利益的保护以及合法权利的主张无法回避来源于铁路企业现实"强势"的负面影响。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两种责任的竞合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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