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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这个称谓有着发展的过程,它是“欧洲共同体”的继续,而“欧洲共同体”又是“欧盟“的核心部分。从“欧洲共同体”的发展来看,又有广义与狭义两种不同的涵义。广义的“欧洲共同体”为1952年(巴黎条约)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1958年(罗马条约)建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统称;狭义的“欧洲共同体”则仅指上述三个共同体中的“经济共同体”,这是由于该共同体以关税同盟为基础,以共同市场为核心,具有广泛的经济与社会职能,甚至含有一定的政治内容,在三个共同体中起最重要的作用,有最广泛的国际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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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罗马条约》的规定,欧盟在航运法律领域制定与执行法律的责任主要由欧盟四大机构中的部长理事会与欧共体委员会承担。与其职权特点相一致,欧洲议会与欧洲法院在该领域也起一定作用。特别是欧洲法院以其判例法,对欧盟航运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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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关海上保险学的作中有许多都提及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但下定义的并不多,即使有的话不是内容不统一,就是角度不一致。对此,英国名的保险学家E.R.Hardy的解释是:“代位求偿是指承保人在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再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出为了得到补偿或恢复共同海损的分摊时,拥有的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位置即代位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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