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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以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主线,以我国现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依据,对我国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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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中的核心制度之一,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在相关立法中体现出来,但是规定不尽一致。本文将从海上保险代位权的法律基础出发说明其法律属性,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论述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名义,同时对我国《海商法》中相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以期更加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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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上,中英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不尽相同,而在具体的行使过程中,中国和英国的制度设计也有着很大的差异。本文仅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范围进行分析,比较中英海上保险法在此问题上规定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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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保险人在实践中经常会面临两难的窘境:一方面,因事实不清而无法确定其是否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因被保险人对承运人的诉讼时效届满而有可能无法实现追偿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并不能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之前向承运人提起诉讼,也不能以被保险人由于过失致使其不能行使追偿权利为由,相应扣减保险赔偿。保险人应当改进其使用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以督促被保险人积极行使其对承运人的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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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航道和锚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提出保险人对船舶碰撞海产养殖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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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保险中,经常会出现投保金额低于标的实际可保价值的不足额保险情况其差额部分的并未转移给保险,因而该风险视为由投保人自保。在船舶不足额保险下,一旦发生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船舶受损即灭失,保险人如何行使其代立请求权,船东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同国家对此采取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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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作为海上保险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无论在司法界还是理论界,一直都是争论的热点问题。本文将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程序问题为立足点,结合理论和实践,对该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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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能取得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已丧失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在本质上是债权的法定转让,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也是如此。如本文从案例出发进一步正反两方面证明了被保险人债权地位的确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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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英国王座法庭审理的"尼亚加拉海运公司诉天津钢铁集团"案涉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问题,依英国判例,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尼亚加拉海运公司认为该案应依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去英国仲裁,而中国的收货人则认为救助关系不应受运输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且已在中国法院起诉。尼亚加拉海运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英国法院向中国的收货人及其保险人签发了禁诉令。就该案案情、禁诉令的效力等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