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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一个国际案例,分析了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性质和赔偿范围,判定其法律性质,需从责任性质、责任依据、责任后果和承担方式以及构成要件之不同,来区分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从而认定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相似文献
2.
3.
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国际保赔协会(IG)日前发出通告.澄清以电子提单形式运载货物的承保范围。1999年.国际保赔协会引进“无纸化交易背书”。该背书排除了在无纸化交易系统(诸如Bolero.WWW.boleronet)下可能引起的债务.这种债务在传统纸质文件系统下不会发生。IG对参加Bolero的公司继续维持市场保险.对通常在“无纸化交易签批“形式下不予承保的范围给予了保险。该承保范围也同样可用于参加“电子航运解决方案“无纸化系统的公司。该系统与Bolero类似。 相似文献
5.
6.
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和根据保函提货已成为航运业中的习惯做法,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两类保函的法律性质,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7.
【案情回放】
被告所属的Maltasian号船载运1200箱湿咸鱼.从格拉斯哥港运达热那亚港.船舶抵达热那亚港时发现咸鱼已发红毁损。承运人出具的清洁提单适用1924年COGSA.提单的受让人ALBACORA S.R.L.依据提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承运人违反了COGSA第三条要求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并且卸载所运货物”.被告在积载货物和给货物通风时有过失.并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货物毁损是由于货物自身的缺陷引起的,按照COGSA第四条应免责。 相似文献
8.
提单.作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是目前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最重要的运输单证之一。提单是否合法,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及惯例,对于外贸企业能否对外安全履约和收汇.能否明确船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为此,国际上专门制定约束提单的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由于目前国际贸易绝大部分均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 相似文献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