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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转让中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认定
引用本文:钱旭.渔船转让中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认定[J].航海,2013(1):20-22.
作者姓名:钱旭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对合同标的物的善意取得,即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并且实际占有船舶而取得船舶的所有权。〖案情〗原告:潘某被告:陈某、董某第三人:甲、乙、丙2004年,被告陈某将登记在其丈夫苏某(已过世)名下的渔船10万元卖给被告董某,并向被告董某交付了相关渔船证书。被告董某买下渔船后未办理渔船过户登记手续。2005年,被告董某又将渔船以14万元卖给原告,也未过户。2006年,原告找到被告陈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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