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架”虽不同于“酒驾”,造成损害也必须赔偿 |
| |
引用本文: | 程成.“药架”虽不同于“酒驾”,造成损害也必须赔偿[J].交通与运输,2013(2):52-53. |
| |
作者姓名: | 程成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半年前,驾驶员李某在一家药店购买一种常用感冒药时,工作人员见其开车而来,曾善意提醒他,该药含抗组胺药成分,服用后会抑制中枢神经,产生嗜睡、困倦、视力模糊、头晕及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从而影响驾驶,建议他切勿在行车前服用.但李某认为自己抵抗能力好,以前服用时并不碍事,工作人员纯属多虑,不仅不予理会,还多服了2片.行车途中,李某因药效发作,打起瞌睡,结果将我女儿撞成6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我女儿要求李某赔偿除去交强险已获赔部分后所剩余的8万余元损失时,李某却以药后驾车并不违法为由拒绝.请问:李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关 键 词: | 赔偿责任 损害 工作人员 不良反应 中枢神经 抵抗能力 行车途中 交警部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