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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
作者姓名:傅廷中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摘    要:1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关 键 词:共同海损 当事人 过失 海商法 中国 托运人
文章编号:1006-7728(2003)02-0052-02
修稿时间:200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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