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连续检验计划(ACEP)履约方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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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涛,徐春晖.集装箱连续检验计划(ACEP)履约方案分析[J].世界海运,20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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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涛 徐春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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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洋山港海事局综合业务处;洋山港海事局中港海巡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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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72年集装箱安全公约》规定,所有集装箱均应经过检验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牌照和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营运,并应按照要求实施定期检验,或使用经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ACEP)作为替代方案。对外公布经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信息是《1972年集装箱安全公约》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履约要求之一。回顾ACEP的发展历程,从ACEP履约要求和履约现状入手,对我国ACEP履约方案、履约难点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为我国开展ACEP履约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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