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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1998年度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年审及换发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摘    要:广东、辽宁、江苏、山东、福建、湖北省交通厅,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局: 为掌握国际海运业市场情况,规范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分公司的管理,简化手续,方便企业,根据交通部《关于向外商独资船务公司颁发、换领经营许可证及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1996]225号)规定,现就1998年度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年审及换发经营许可证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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