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案中证据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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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伟峰.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案中证据的使用[J].世界海运,2014(3):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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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伟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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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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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裁判要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应着重对主体资格、客体标准、对象要求、适用情形等实质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保全的条件。保全证据的使用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宜直接交给保全申请人,对于相关海事请求在国外进行诉讼或仲裁的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案件,如需使用保全证据,应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取得。【案情】申请人: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诺德至诚"(Nord Sincere)号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称,2013年6月,其租用巴拿马籍"诺德至诚"(Nord Sincere)号从中国鲅鱼圈、京唐、大连和青岛等四港口承运一批钢材赴印度金奈(Chennai)港。椐该船船长出具的海事声明所载,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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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事证据保全案 证据 法律 法规 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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