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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与乘客"交通事故免责"的约定无效
引用本文:程成.客运公司与乘客"交通事故免责"的约定无效[J].交通与运输,2010,26(3):65-65.
作者姓名:程成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摘    要:肖斐读者:尽管客运公司已经与你约定在先,但其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本案属免责条款式的约定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设立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使对方遭受人身损害的,则不能通过设定免责条款来加以免除。

关 键 词:免责条款  客运公司  约定  交通事故  乘客  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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