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公司与乘客"交通事故免责"的约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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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成.客运公司与乘客"交通事故免责"的约定无效[J].交通与运输,2010,26(3):6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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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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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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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肖斐读者:尽管客运公司已经与你约定在先,但其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本案属免责条款式的约定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设立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使对方遭受人身损害的,则不能通过设定免责条款来加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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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免责条款 客运公司 约定 交通事故 乘客 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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