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港口合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调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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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国光,李善友.浅谈港口合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调整问题[J].中国港口,2003(4):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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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国光 李善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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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水运规划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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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是需要合资双方谈判确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又是政府对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重点。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港口合营企业允许有较长的合营期,可以超过30年。合营期满后,如合营各方同意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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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港口合资企业 经营期限 修改办法 集装箱运输 跨国港口投资 国际做法 投资预测回收期 合理年限盈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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