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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港口合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调整问题
引用本文:史国光,李善友.浅谈港口合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调整问题[J].中国港口,2003(4):11-12.
作者姓名:史国光  李善友
作者单位:交通部规划研究院水运规划所
摘    要:<正> 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是需要合资双方谈判确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又是政府对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重点。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港口合营企业允许有较长的合营期,可以超过30年。合营期满后,如合营各方同意还

关 键 词:港口合资企业  经营期限  修改办法  集装箱运输  跨国港口投资  国际做法  投资预测回收期  合理年限盈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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