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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服务经营人主体地位的认定
引用本文:陈赐宇.物流服务经营人主体地位的认定[J].航海,2011(1):30-31.
作者姓名:陈赐宇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案情】原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承包了沙特阿拉伯AL JOUF 5000T/D水泥工程项目。200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出13发运合同,委托被告运输该工程项目所有需要运输的货物,被告提供多式联运服务将货物从上海、天津或连云港运至沙特阿拉伯AL-TRAIF地区的项目现场

关 键 词:物流服务  经营人  沙特阿拉伯  工程项目  国际工程  多式联运  被告  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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