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服务经营人主体地位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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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赐宇.物流服务经营人主体地位的认定[J].航海,2011(1):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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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赐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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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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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原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承包了沙特阿拉伯AL JOUF 5000T/D水泥工程项目。200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出13发运合同,委托被告运输该工程项目所有需要运输的货物,被告提供多式联运服务将货物从上海、天津或连云港运至沙特阿拉伯AL-TRAIF地区的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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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流服务 经营人 沙特阿拉伯 工程项目 国际工程 多式联运 被告 连云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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