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禁驾:切勿踩响的“雷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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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章法.终身禁驾:切勿踩响的“雷区”[J].汽车与安全,2004(10):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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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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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终身禁驾”,顾名思义即是一个人终生不得驾驶机动车辆.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依照该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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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吊销 机动车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逃逸 条款 驾驶证 机动车辆 门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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