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企破产案件诉讼特征、管辖冲突与突破——以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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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胜顺,谭勇.船企破产案件诉讼特征、管辖冲突与突破——以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例[J].世界海运,2023(4):4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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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胜顺 谭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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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2. 宁波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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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审判脱胎于商事审判,从某种意义上讲,船企破产案件属于海商案件的一类,企业破产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未规定海事法院不能受理海事破产案件。海事法院审结首例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件的实践表明,海事法院审理造船、航运企业破产案件具有可行性。船企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的,海事法院可以受理对船企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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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船企 海事破产 海事诉讼 管辖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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