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多式联运讲座(15)第八讲 多式联运单证的证据效力(之四)
作者姓名:王泉水
摘    要:4多式联运中的延迟交付延迟交付,通常是指承运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作为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没有在通常可能合理的时间内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物运输中,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中都有关于延迟交付及其赔偿责任的规定。海牙规则和海牙·

关 键 词:多式联运单证 延迟交付 货物运输 证据效力 统一责任体系 赔偿责任 免责范围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