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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作者姓名:潘家永
作者单位: 
摘    要:2002年11月2日,某制衣厂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制衣厂将自有"CA141"型货车一辆上责任险,赔偿限额7万元及车上人员保险;承保期限为2002年11月2日0时至2003年11月1日24时止.今年7月12日,制衣厂投保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将一行人撞伤,公安交警部门在勘验现场后认定:制衣厂的司机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制衣厂按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在调查时发现了自己一直不了解的情况,即制衣厂已早在2002年10月将该投保车辆出租给一个体经营者章某,并约定由制衣厂司机负责驾驶该车,章某每月支付租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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