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Y外轮代理公司诉X物流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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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巨乐.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Y外轮代理公司诉X物流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J].世界海运,2015(2):5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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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巨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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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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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合同解除是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除法定解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合同,该协商一致需要有合同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对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另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案情】2010年12月21日,原告Y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委托代理租赁集装箱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租赁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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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租赁合同 海运集装箱 合同解除 外轮代理公司 返还原物 协商一致 法定解除 恢复原状 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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