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行使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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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亮,姜彤.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行使问题研究[J].航海,2014(5):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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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亮 姜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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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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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造船人留置权属于《海商法》规定的狭义的船舶留置权。在船舶建造合同相对人未支付造船费用时,造船人有权留置其占有的船舶,该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情况对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没有影响。造船人基于造船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的债权,可根据《物权法》对占有船舶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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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船舶留置权 造船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 《海商法》 船舶建造 所有权 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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