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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行使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张亮,姜彤.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行使问题研究[J].航海,2014(5):21-23.
作者姓名:张亮  姜彤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造船人留置权属于《海商法》规定的狭义的船舶留置权。在船舶建造合同相对人未支付造船费用时,造船人有权留置其占有的船舶,该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情况对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没有影响。造船人基于造船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的债权,可根据《物权法》对占有船舶行使留置权。

关 键 词:船舶留置权  造船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  《海商法》  船舶建造  所有权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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