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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荷兰与韩国主管机关对液货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进行控制的指定港口或装卸站的信息通告
摘 要:
MARPOL附则VI第15条第1点第5点规定,当缔约国指定对液货船产生的VOC排放进行控制的港口或装卸站生效3年后,所有停靠在指定的港口或装卸站的船舶,
关 键 词: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装卸站
液货船
港口
主管机关
控制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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