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一点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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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忻祺琦.关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一点探讨[J].珠江水运,2005(11):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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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忻祺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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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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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的具体规定以及其中存在的疑问进行了讨论.从民法原理的角度分析了"互有过失的船舶,……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其中的船舶碰撞是否属于民法中的共同侵权问题,以及这样的规定究竟是否违背了<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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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侵权 互有过失 船舶碰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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