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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性质与滞期时间的计算
引用本文:
王金凤.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性质与滞期时间的计算[J].航海,2012(5):22-24.
作者姓名:
王金凤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支付以滞期事实发生为前提,出租人不应遭受实际损失。当存在以下情形时,滞期时间的计算可以扣除:1.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装卸迟延,且出租人的过错与装卸迟延具有直接关联性;2.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装卸时间中断计算的条款。〖案情〗原告: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诸暨市日峰物资有限公司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金泰68"轮以装载被告托运的煤炭自秦皇岛至上海龙吴,装船期限为2.5天,卸船
关 键 词:
航次租船合同
滞期费
装卸时间
出租人
船舶
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
实际损失
时间中断
承租人
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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