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3级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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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秀婧.L3级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研究[J].时代汽车,2023(20):192-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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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秀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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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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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明确现阶段L3级自动驾驶汽车致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本文通过对L3级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域外考察以及分别对系统、驾驶员、生产者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进行批判性分析,得出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在L3级自动驾驶模式开启时致人损害,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驾驶员在不应当开启自动驾驶模式的情形下开启自动驾驶模式,造成他人损害由驾驶员负责,但是有证据证明汽车存在明显缺陷则由生产者负责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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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 自动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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