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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下)
摘 要:
第五十条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未在国家主管机关或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或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改换活动区域的,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关 键 词:
中国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航运执法
非经营活动
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海上打捞管理秩序
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文章编号:
1002-4786(2004)02、03-0023-09
Administration Punish Regulation for Maritime on P.R.C.Sea (Second Sec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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