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不当造成造舶碰撞,应负主要责任——统一和平海运有限公司与海友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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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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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九条第4项规定:“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断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着碰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这种行动如包括转向,则应尽可能避免如下各点:(1)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该条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本案正是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原告所属船舶在航行中违反了上述规则,造成碰撞,故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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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船舶碰撞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避让行动 海运 航运 碰撞危险 转向 主要责任 损害赔偿纠纷 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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