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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付行为的法律性质
引用本文:李学兰.论委付行为的法律性质[J].世界海运,2000,23(2):32-33.
作者姓名:李学兰
摘    要:委付行为并非传统所认为的是一种单方法行为,而应当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为获得全损赔付,将保险标的人武部权利和利益转让给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开始发生转移效力并按全损赔付的法律行为。

关 键 词:委付  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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