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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证明责任
引用本文:徐曾沧. 无单放货的证明责任[J]. 中国船检, 2003, 0(10): 68-69
作者姓名:徐曾沧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
摘    要:国内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云南带柄辣椒干;货物总价为CIF洛杉矶1.5万美元;付款方式为托收。甲公司作为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丙公司将该批货物从深圳盐田港运往美国洛杉矶,承运人丙公司向甲签发了指示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美国乙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到当地银行付款赎单。

关 键 词:无单放货 证明责任 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管理 托运人

Responsibility for Proving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B/L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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