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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集装箱货损案引发的思考
引用本文:胥东.由一起集装箱货损案引发的思考[J].集装箱化,2009,20(7):19-20.
作者姓名:胥东
作者单位: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摘    要:2007年3月,A公司委托实际承运人B公司运输1个40英尺冷藏箱(内装冻牛肉),装货港为上海港,卸货港为温哥华港,提单为记名提单,收货人为C公司,A公司与C公司的贸易合同价格条款是CFR。该冷藏箱在船舶到达卸货港的前5天发生故障,因船上备件有限,无法进行有效维修,因此货物在船期间有5d时问无法达到设定温度。C公司在提货后的第10天对货物进行检验,未将货损情况通知B公司。4个月以后,C公司处理货物,收回货物残值,并将部分货款支付给A公司,

关 键 词:货损  集装箱  引发  实际承运人  温哥华港  合同价格  设定温度  冷藏箱
收稿时间:2009/3/18 0:00:00

On a case of damage to container cargo
Authors:XU D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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