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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处理规定对于船舶肇事逃逸行为的适用
引用本文:袁小伟.两种不同处理规定对于船舶肇事逃逸行为的适用[J].水运管理,2007,29(10):31-32.
作者姓名:袁小伟
作者单位:杭州市港航管理局,钱江海事处,浙江,杭州,310008
摘    要:为准确适用水运法条,严厉打击船舶肇事逃逸行为,保障水上交通秩序,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内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关于处罚幅度、证书吊销后重新取得年限等规定的比较,以及《内安条例》对船舶肇事逃逸相关处理规定不足之处的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船员条例》相对于《内安条例》既是特别规定又是新规定,2007年9月1日起,对于船舶肇事逃逸的处理应适用《船员条例》,在此前发生的肇事逃逸行为,如果未经查处,也应适用《船员条例》。

关 键 词:水运法规  肇事逃逸  行政处罚  船员条例
收稿时间:2007-05-24
修稿时间:2007年5月24日

Application of two different regulations in "did-and-run" cases
YUAN Xiaowei.Application of two different regulations in "did-and-run" cases[J].Shipping Management,2007,29(10):31-32.
Authors:YUAN Xiaow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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