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运输下承运人交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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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毅肄,赵宇光.论提单运输下承运人交货义务[J].中国远洋航务,2007(8):7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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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毅肄 赵宇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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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承运人来说,将货物顺利地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意味着货物运输的完成,也标志着承运人对运输货物责任的终结和货物交付义务的完成。但是,从现行立法看,我国的《海商法》只能根据第71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的规定推断出承运人需凭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国际公约关于货物交付的探讨也十分有限,无法为航运操作和司法审判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指引,而实践中,无单放货等各种违反承运人交货义务的行为,是急需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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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货物运输 承运人 提单 交货 货物交付 《海商法》 国际公约 无单放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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