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共同海损条款中理算地的理解与适用--卡尔顿航运公司与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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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杰,李家春.提单共同海损条款中理算地的理解与适用--卡尔顿航运公司与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J].航海,2020(3):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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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杰 李家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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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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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提单背面的共同海损理算条款独立于提单中的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其中对理算地的约定应视为已对理算机构作出约定,无需细化至具体理算机构或实际理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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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适用条款 共同海损 理解与适用 航运公司 理算 卡尔顿 提单 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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