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车险结构向责任险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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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永钧.中国车险结构向责任险转换[J].汽车与配件,2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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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永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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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回眸2004年,尽管汽车市场低迷,但中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2004年就应当被称为中国汽车责任保险的元年。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与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有关的法规的实施或即将实施,必将极大地推动中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并进而推动中国汽车保险产品结构从现在的以车损险为主的结构向以责任险为主的结构转换。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先掏钱交通事故赔偿的风险使很多保险公司提高了保费,如果积极地看,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发展机遇。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为了让事故中的伤者或受害人及时得到损害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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