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及其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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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廷中.海上保险合同及其立法[J].世界海运,2003,26(5):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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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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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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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性质 海上保险合同是众多合同中的一种,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本来应该属于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但鉴于海上保险有许多特殊性,故<保险法>第153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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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上保险合同 立法研究 海商法 中国 保险法 射幸合同 对人合同 附意合同 |
文章编号: | 1006-7728(2003)05-0050-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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