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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结果应由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陆文鸿,罗健豪.工程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结果应由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J].城市道桥与防洪,2002(3):95-95.
作者姓名:陆文鸿  罗健豪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法院
摘    要:某市政工程总承包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承包某建设工程后 ,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一直挂靠甲公司从事工程建设的某公司乙 ,乙公司又将其分包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带领一批民工进城“打工”的某包工头丙。乙公司和丙在完成分包工程期间 ,分别对外以甲公司的名义采购了大量的

关 键 词:工程承包  发包方  经营活动结果  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  经营风险  工程分包  建筑法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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