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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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水务局,山东、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成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谱写好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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