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货运限额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
| |
引用本文: | 佟琼,荣朝和.论铁路货运限额赔偿制度的合理性[J].中国铁道科学,2001,22(4):105-108. |
| |
作者姓名: | 佟琼 荣朝和 |
| |
作者单位: | 北方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 |
| |
摘 要: | 本文针对铁路法规定的铁路货物运输限额赔偿制度在执行中遇到的不解和批评,分析了铁路货运限额赔偿制度在经济效率和公平方面的合理性。根据社会成本最小这个法律经济学评价侵权行为法的规范性目标,通过分析限额赔偿制度的社会成本,作者认为限额赔偿制度一方面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促使货主采取更有效的行为、促使承运人采取最佳的服务水平,因此能够降低社会成本,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限额赔偿制度与保价运输配合,能使按限额赔偿制度给付的赔偿额接近货物的实际损失,因此在公平方面也具有合理性。此外,作者分析了限额赔偿 制度在执行中招致批评的原因,提出了加大宣传、及时根据货物总体价值的变化情况修改赔偿限额等有利于限额赔偿制度实施的一些建议。
|
关 键 词: | 限额赔偿制度 货物运输 法律经济学 铁路法 合理性 |
文章编号: | 1001-4632(2001)04-0105-04 |
修稿时间: | 2001年4月23日 |
The Rationality of Closed Compensation in the Field of Railway Freight
Transportation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