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按照属性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而推荐性标准是指导性标准,基本上与WTO/TBT对标准的定义接轨,它是自愿性的、协调一致的技术文件,不受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干预,可科学地规定特性或指导生产.由于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因此它对于企业的约束性非常大.如果强制性标准制定得合理,实施得力,不仅可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而且对于保护消费者也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反之,不仅起不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甚至还会起反作用.本文就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及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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