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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的有关问题
引用本文:刘凤舞.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的有关问题[J].天津航海,2005(1):33-34.
作者姓名:刘凤舞
作者单位:天津海事法院,天津,300457
摘    要: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关 键 词:提单  有关问题  纠纷  交货  托运人  承运人  装卸公司  运输合同  侵权责任  代理人  权利人  所有权  单项  单放  索赔
修稿时间:2004年8月28日

Some issues of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original B/L
Authors:Liu Fengwu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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