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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与保证并存时的法律适用
引用本文:刘琳.担保物权与保证并存时的法律适用[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0,5(9).
作者姓名:刘琳
摘    要:案例介绍 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丁银行申请贷款8 000万元,书面承诺用其办公楼作为抵押.丁银行为降低法律风险,要求甲公司再提供其他担保,乙公司同意用其办公楼为甲公司设立抵押,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其后,丁银行与甲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贷款期限为两年,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并分别为上述合同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合同签订后,丁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丁银行与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丙公司了解到丁银行已经放弃了由乙公司提供的抵押,因此,拒绝履行保证责任.丁银行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甲公司、丙公司起诉到法院.丙公司辩称:丁银行应先处置甲公司的抵押物,不足部分才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且丁银行放弃了由乙公司提供的抵押,丙公司应当在丁银行放弃抵押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甲公司向丁银行清偿债务,无法清偿的以甲公司的办公楼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仍然不足部分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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