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评析
作者姓名:施瑒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法院
摘    要:<正>[提要]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在散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对按重量交接的货物约定货物交接的计量方法,没有约定的应当按船舶水尺数计量,未能按水尺数计量的,运单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承运人不构成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双方没有约定的,收货人并不能以其他方式计量的接收货物的重量来计算货差,并以此向承运人主张赔偿。

关 键 词:散装货物运输  纠纷案  货物重量  保险  承运人  计量  交接  约定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