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违约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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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学平.如何确定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违约损失?[J].航海,2008(6):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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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学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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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H运输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
被告:S实业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
2007年1月6日,H公司与S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运输协议,约定H公司承运S公司所有的1420吨钢坯由大连鲅鱼圈港至广西防城港,包干运费每吨人民币297元;H公司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如出现丢失及损坏,依照购货发票价格赔偿。双方未就钢坯运抵防城港的卸货时间达成一致,亦未在该协议中加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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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承运人 广西防城港 损失 违约 交货 延迟 运输协议 运输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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