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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市场与法制建设
作者姓名:王沐昕
作者单位:大连诚至律师事务所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条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这一条规定无情地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排斥在《海商法》调整的范围以外,使得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立法仍然停留在部门规章的低级阶段。而当前全国各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80%以上。可见,《海商法》所起到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因而从另一方面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立法已迫在眉睫。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立法史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较之一般的经济合同,不同之处在于主…

关 键 词:水路运输 市场 法制建设 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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