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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黑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得失
引用本文:张忠孝,徐斌,温福春.分析黑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得失[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7,33(3):90-90,92.
作者姓名:张忠孝  徐斌  温福春
作者单位:1. 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
2. 东北林业大学
3. 缨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摘    要:监理单位作为公路建设中的一方主体,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FID 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开始参照执行,下面就黑龙江省当前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得失做一分析。

关 键 词:公路工程  监理工作
文章编号:1008-3383(2007)03-0090-01
收稿时间:2007-01-05
修稿时间:20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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