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黑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得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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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忠孝,徐斌,温福春.分析黑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得失[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7,33(3):90-9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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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忠孝 徐斌 温福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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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 2. 东北林业大学 3. 缨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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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理单位作为公路建设中的一方主体,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FID 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开始参照执行,下面就黑龙江省当前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得失做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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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路工程 监理工作 |
文章编号: | 1008-3383(2007)03-0090-01 |
收稿时间: | 2007-01-05 |
修稿时间: | 2007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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