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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
引用本文:孙思琪,金怡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J].世界海运,2024(1):28-34.
作者姓名:孙思琪  金怡雯
作者单位:1.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基金项目:上海市晨光计划“智能船舶私法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2CGA56;
摘    要: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关 键 词: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人身损害  违约责任  法律适用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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